一、功能性食品的定义
我国对保健食品的定义,是指具有特定功能的食品,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可调节机体的功能,又不以治疗为目的。
二、功能性食品的分类
(一)根据消费对象的分类
1、日常功能性食品
2、特殊功能性食品
(二)根据科技含量的分类
1、第一代产品(强化食品):举例如:各类强化食品及滋补食品,如高钙奶、益智奶、鳖精、蜂产品、乌骨鸡、螺旋藻等。
2、第二代产品(初级产品):举例如:三株口服液、脑黄金、脑白金、太太口服液等。
3、第三代产品(高级产品):举例如:鱼油、多糖、大豆异黄酮、辅酶Q10等。
功能性食品在各国的定义和标准:
中国大陆、中国台湾、澳大利亚、欧盟、日本、美国以及食品法典委员会(CAC)有关保健(功能)食品或食品标签宣称的法规、标准作为对象进行比较研究。它们基本代表了三种管理类型:
一是把这类食品作为一特殊食品类型,对其进行安全、功效验证等上市前审批的管理方法;二是采取产品注册通报代替上市前审批;三是不作为特定的食品类别,而是对食品标签中健康声称进行管理的方法。
国外:
欧盟欧洲范围内开始大规模研究功能食品是从1996年“尼斯”会议开始的。当时国际生命科学学会(ILSI)欧洲分部邀请了食品企业和学术界的50位专家到法国讨论有关“功能食品的科学概念及其功能成分应用的科学基础”,会上研讨了包括胃肠功能、行为心理功能、脂肪代谢功能等6个方面的食品功能学研究成果。由于此次ILSI发起的会议卓有成效,以后的几年,ILSI连续召开了多次以“功能食品”为主题的研讨会并资助一些相关的研究课题,以此促进欧洲国家在功能食品的认识和管理上取得一致意见。尽管欧洲的食品企业和消费者经常使用“功能食品”这一概念,但尚没有在法律上明确定义它。在管理上“,功能食品”是既非食品又非药品的“灰色地带”。许多欧盟国家反对使用这一概念,理由是“所有食品都具有某些方面的功能”。1995年,英国农渔食品部(MAFF)为了将“功能食品”与强化维生素、矿物质的早餐谷物类营养强化食品相区分,提出了“功能食品”的概念:即含有某种具有医学和生理作用(而非仅仅营养功能)成分的食品。与此同时,英国营养基金会(BNF)还给出了“功能食品”的四大特征:1)具有食品的形状(不是胶囊或粉剂);2)天然成分,但可以是非天然的浓缩物或通常并不作为食品食用的物质;3)作为日常膳食的一部分,没有专业指导下服用也是安全的;4)具有促进健康的作用(而非简单地补充营养素的作用),这种作用通常出现在标签或宣传上。
对于美国所指的”膳食补充剂”类产品,欧洲一些国家也在进行管理,但尚无专门的法令。目前,欧盟有一项法令89P398PEEC是关于特殊营养用食品
管理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