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装瓶厂派遣工工资低于最低标准
可口可乐派遣工方面的严重违法现象
1、克扣、拖欠工资
广州、东莞、惠州3家装瓶厂克扣工资的方式比较类似,我们先看看这3家派遣工的工资构成:底薪+加班费+夜班补贴(东莞派遣工没有)—保险。
派遣工的底薪分别是广州860元、东莞770元、惠州726元,刚刚符合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加班费分别为7.4元/时、6.6元/时、6.25元/时,夜班补贴为每晚5元,保险分别为117元、87元、108元。能够克扣工资的环节主要就在加班费上。
3家厂的派遣工都实行综合计时制[1],以一个月为周期,正班时间为167小时(东莞为168小时),每月先工作167小时之后,超出的工作时间才算加班。按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二条,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时的加班工资不得低于平时工资的1.5倍。法定节假日加班不得低于平时工资的3倍。
这和标准计时(5天8小时制)的差别就在没有固定周末,休息日不定,因此就没有周末加班的说法,也就没有周末加班2倍工资,加班费都是1.5倍(法定节假日除外)。
如果综合计时经过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并且没有违反相关法规,那么就是合法的。这3家装瓶厂派遣工的综合计时制有没有得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的审批,我们不得而知。但是,他们的综合计时制却已经违反了相关的法规:
1、《关于严格执行工时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2003〕98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对从事第三级以上(含第三级)[2]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岗位的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而且每周至少有一个连续24小时的休息时间。”
2、《劳动法》第41条:“延长工作时间每日得不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在上面提及(粤劳社〔2003〕98号)里,同样有此标准的严格要求。
3家装瓶厂派遣工每天工作11小时(惠州为12小时),旺季经常整月都不休息,可能倒班时才会休息一天。以广州装瓶厂为例,派遣工在6、7、8三个月的工作时间分别为318.5、312、318.5小时,每月工作时间为29天,加班时间高达140多个小时。
因此这3家装瓶厂派遣工的综合计时制都是违法的,加班费就不能按照综合计时制计算,应按照标准计时制计算。这样派遣工休息日(周末)加班费就被克扣掉0.5倍的工资[3]。如果按照每月工作29天,休息日加班为7天计算,广州装瓶厂派遣工被克扣工资为:
7×11小时×(860元÷167小时)×0.5=198元
除此之外,还有一部分工资也被克扣了。平时加班费为正班工资的1.5倍,按这样计算广州、东莞、惠州派遣工的平时加班费为:7.7元/时、6.9元/时、6.5元/时,但是实际是按照7.4元/时、6.6元/时、6.25元/时支付的加班费。
为什么有这个差距呢?就是企业算加班费时正班时间是按照174个小时计算(广东的标准),而派遣工的正班时间是167小时。但法律规定平时加班费是本人平时工资的1.5倍。7.7元/时=(860元÷167小时)×1.5,7.4元/时=(860元÷174小时)×1.5。
这样,广州派遣工被克扣的工资为(按每月工作29天计算,平时加班为66个小时):
(7.7元/时—7.4元/时)×66小时=20元
按每月工作29天(319小时)计算,以广州装瓶厂的派遣工为例,每月被克扣218元工资,占当月工资(大约1935元)的11.3%,其他2家装瓶厂计算方法类似。
以上只是在加班费上被克扣的工资,还有其他方面被克扣的工资。如东莞和惠州装瓶厂,派遣工每月只发36个小时的加班费,多余的加班时间和加班费每季度一起结算。但如果该季度某个月工作时间不足167小时,如在淡季,每月工作时间可能只有十几天或更少,那该季度其它月份的多出加班时间就补到正班时间,补满为止。
例如在第四季度,10月工作时间为300小时,11月为120小时,12月为150小时。10月份加班时间为133小时,10月加班费只发36个小时,还剩下97个小时。11月和12月工作时间都不足167小时,共差64个小时,那么10月加班剩下的97个小时里,64个小时按照平常计算工资,最后剩下的33个小时才是加班时间。那么就有64个小时0.5倍的工资被克扣。
在我们采访中,一个工人就讲了这么个故事:东莞装瓶厂的一个派遣工不想干了,辞工好久一直不批,最后在月初批了下来,当月只上了几天班。如果不上这几天班工资要发一千钱多,上了之后,去结算工资却少了二、三百块。也就是说那几天白干,还赔了二、三百。说着说着工人们就骂开了,“厂里黑得很,只会欺负我们。”
可口可乐装瓶厂的派遣工不仅被克扣工资,工资也经常被拖欠。上面提到,东莞、惠州每个月多于36个小时的加班费,要到季度末才拿得到。这样,很多工人想辞工都比较困难。各个装瓶厂工资都会有不同程度的拖欠,一般都是这个月底发上个月工资,押工资近一个月。
2、进厂收费
广州装瓶厂的派遣工进厂要交110元的介绍费给东区人力公司,如果有关系就可以不仅交。上海申美装瓶厂的派遣工进厂需要交介绍费100元到600元不等,熟人介绍的就会便宜点。这严重违反了今年实施的《劳动合同法》[4]。
3、劳动合同违法和信息隐瞒
劳动合同是保障工人各方面基本权利的重要文本,但是我们在调查中发现,几家装瓶厂的派遣工与劳务公司签订合同时以及工资和保险福利方面都存在很多纰漏,甚至是违法的地方。
工人在与各劳务公司订立合同时,合同文本已经被填好了,工人只需要签名即可,中间没有与工人协商的过程,本报告所调查的5家装瓶厂皆是如此。有时候工人都不知道合同内容,看也不让看就被公司要求赶紧签了。
杭州装瓶厂在仓库工作的派遣工人说,他们和劳务公司只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还有,东莞装瓶厂的派遣工人只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工人手上并没有合同。这些都是明显违反了《劳动合同法》[5]。
杭州装瓶厂的派遣工在签合同时,还签订一份《解除合同协议书》,内容是:由于本人原因,自愿与德清县志强企业管理服务有些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这样的霸王协议,就是为了随意解雇工人,而不用负任何责任。

霸王协议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劳务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应当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第六十二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但是劳务公司和5家可口可乐装瓶厂都没有把劳务协议相关内容告知派遣工,这样派遣工就无法得知可口可乐装瓶厂给派遣工的工资与福利。劳务派遣公司就可能存在侵犯派遣工人的权利和利益。
并且,派遣工在与可口可乐装瓶厂和劳务公司的争议中处于非常不利的位置,很容易被两个公司互相推脱责任。如,上文列举的工伤事故,挨打挨骂等。

劳动合同
上图为广州可口可乐派遣工(乙方)与广州东区(甲方)所签定的劳动合同。甲方在合同说,已经告知派遣工(乙方)《劳务派遣协议》中与乙方有关的内容。
但是,在我们的调查中,派遣工人说他们不知道有什么《劳务派遣协议》,更不知道可乐厂与东区有什么协议。还有几名派遣工更是说,“合同我们都没有看过,我们在生产线上,他们(东区)拿个合同让我们签,看都不让我们看,就把名字签上按个手印就拿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