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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食品生产资料认定推荐管理办法

2008/12/29/17:38 来源: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绿色食品”是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按照特定的生产方式生产,专门机构认定,许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无污染的安全、优质、营养类食品。

    为了确保生产绿色食品所用生产资料的有效性、安全性,保障绿色食品的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是指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认定,符合绿色食品生产要求及相关标准的,被正式推荐用于绿色食品生产的生产资料。绿色食品生产资料分为AA级绿色食品生产资料和A级绿色食品生产资料。AA级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推荐用于所有绿色食品生产,A级绿色食品生产资料仅推荐用于A级绿色食品生产。

    第三条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涵盖农药、肥料、食品添加剂饲料添加剂(或预混料)、兽药、包装材料、其它相关生产资料。

    第二章绿色食品生产资料的申请

    第四条凡具有法人资格生产第三条所述产品的企业,均可作为申请企业。

    第五条凡申请的生产资料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国家有关部门检验登记,允许生产、销售的产品;

    二、保护或促进使用对象的生长,或有利于保护或提高产品的品质;

    三、不造成使用对象产生和积累有害物质,不影响人体健康;

    四、对生态环境无不良影响。

    第六条申请程序

    一、申请企业向所在省(市、自治区)绿色食品委托管理机构或直接向中心提出申请,填写《绿色食品生产资料认定推荐申请书》(一式两份),并提交有关资料。

    二、委托管理机构或中心派检查员对申请企业进行考察,并向中心提交考察报告。

    三、中心对申报材料或考察报告进行初审。合格者,由中心与申请企业签定协议,颁发推荐证书,并发布公告。不合格者,在其不合格部分作出相应改进前,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七条绿色食品生产资料实行统一编号,编号形式为:

    LSSZ-XXXXXXXXXXX

    绿色食品产品批准国家地区产品产品

    生产资料分类年份代号代号序号分级

    第三章被推荐的绿色食品生产资料的管理

    第八条在绿色食品生产资料产品的包装标签的左上方,必须标明“X(A或AA)级绿色食品生产资料”、“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认定推荐使用”字样及统一编号,并加贴中心统一的防伪标签。

    第九条绿色食品生产资料的申报单位须履行与中心签订的协议,不得将推荐证书用于被推荐产品以外的产品,亦不得以任何方式许可其联营、合营企业产品或他人产品享用该证书及推荐资格,并按时交纳有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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