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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海状告可口可乐:别想隐瞒致瘾性

2009/2/23/09:12 来源:法制周报 作者:郭薇灿

    核心提示:继状告可口可乐侵犯消费者知情权后,2月10日,王海再次追加可口可乐涉嫌欺诈的诉讼请求,他认为可口可乐公司是故意利用咖啡因的特性令消费者对可口可乐上瘾,从而谋取暴利。

    ◎记者郭薇灿

    近日,有职业打假人之称的王海突然现身杭州,向杭州市西湖区法院递交了一份民事诉状,以可口可乐饮料没有标注咖啡因的具体含量,侵犯消费者知情权为由,将可口可乐告上了法庭,目前已被法院受理。

    2009年2月11日上午,王海告诉记者,他怀疑可口可乐公司是故意利用咖啡因的兴奋剂特性和致瘾特性令消费者对可口可乐上瘾,产生依赖,从而谋取暴利,进而在2月10日追加对可口可乐公司的诉讼。

    意外发现追加诉讼

    “我在一次吃饭时又发现2009年前可口可乐公司一直将咖啡因用途虚标为香料,于是追加诉讼请求。”2月11日上午,著名打假人王海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2月10日,王海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递交了一份对可口可乐的增加诉讼请求申请,王海认为可口可乐公司是利用咖啡因的兴奋剂功能和致瘾副作用,让消费者产生生理依赖来获取暴利。

    王海告诉记者,2009年2月8日,自己在澳门豆捞萧山店吃饭时,发现该餐厅销售的可口可乐(330毫升装)的标识和涉讼可口可乐标识不一致,一个将咖啡因标注为香料,一个将咖啡因标注为食品添加剂

    涉讼的可口可乐(2008年7月30日生产)将咖啡因标示为“香料(包含咖啡因)”,但是澳门豆捞萧山店销售的可口可乐(2009年1月4日生产)将咖啡因标示为“食品添加剂(二氧化碳、焦糖色、磷酸、咖啡因)、食用香料”。

    王海回京后查阅了1993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4758-1993《食品添加剂咖啡因》了解到咖啡因作为食品添加剂的用途为“增加风味”。

    1995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QB2079-1995《食品添加剂天然咖啡因》介绍咖啡因“在食品工业中作为调味剂使用”。而2007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2760-2007《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中对咖啡因的添加剂功能介绍为“其他”。

    同时王海又查阅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8年12月20日下发《关于对食用香料香精市场准入工作补充规定的通知》(质检食监函[2008]317号)所附的《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用香料品种目录》,发现该目录并未将咖啡因列为食用香料。“可见咖啡因并非食用香料或香精。”王海认为。

    杭州中萃食品有限公司作为专业食品生产企业,应该知道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有关规定的内容,其应该知道咖啡因并不是香料。因此王海认为其2009年之前将可口可乐含有的致瘾药物——兴奋剂咖啡因标示为香料,完全是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欺诈行为。

    可口可乐最初是美国乔治亚州亚特兰大药剂师约翰·彭伯顿1886年发明的一款止咳糖浆,后来有人把糖浆与碳酸水混合起来才成为今天家喻户晓的可口可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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