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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生鲜乳收购管理办法

2009/7/1/16:24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慧聪食品工业网】 第一条为加强生鲜乳收购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鲜乳,是指未经加工的奶畜原奶。

    第三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生鲜乳收购、贮存、运输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生鲜乳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生鲜乳质量安全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生鲜乳运输者的生鲜乳质量安全意识。

    第六条收购、贮存、运输的生鲜乳,应当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

    禁止在生鲜乳收购、贮存、运输过程中添加任何物质。

    第七条自治区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自治区奶源分布情况,按照方便奶畜养殖者、促进规模化养殖的原则,对自治区生鲜乳收购站的建设进行科学规划和合理布局。

    旗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自治区生鲜乳收购站建设规划,结合本行政区域奶畜存栏量、日产奶量、运输半径等因素,确定本行政区域生鲜乳收购站的建设数量和规模,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后公布。

    自治区鼓励乳制品生产企业按照规划布局,自行建设生鲜乳收购站或者收购原有生鲜乳收购站。

    第八条取得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开办生鲜乳收购站,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向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开办生鲜乳收购站申请书;

    (二)生鲜乳收购站平面图和周围环境示意图;

    (三)冷却、冷藏、保鲜设施和低温运输设备清单;

    (四)化验、计量、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五)开办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六)从业人员的培训证明和有效的健康证明;

    (七)卫生管理和质量安全保障制度。

    禁止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开办生鲜乳收购站。禁止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收购生鲜乳。

    第九条旗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核和对生鲜乳收购站的现场检查,并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对符合条件的,颁发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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