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9年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返回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09年2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食品安全法2月28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以158票赞成、3票反对、4票弃权获得高票通过,将于今年6月1日开始施行,食品卫生法将同时废止。
从“卫生”到“安全”,食品安全立法不仅是法律名称的变化,更是监管理念的提升,是适应社会新形势、顺应群众新要求的切实之举。食品安全法的制定,为我国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制度基础。
·这是一部体现民主的法律――4次常委会审议、7次法律委审议、1万余条群众建议,诠释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真谛
·这是一部顺应民心的法律――针对“三鹿事件”、保健食品等群众反映强烈的内容,食品安全法做出系列规定
·这是一部彰显民本的法律――多项制度创新凸显了“民生为本”的立法情怀
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为《食品安全法》),并将于6月1日起正式施行。昨日,四川得道律师事务所的曾兴圣律师就《食品安全法》进行了解读。
亮点一:进一步理顺监管体制
亮点二:食品添加剂使用由“乱”到“治”
亮点三:主动或强制召回制度
早在2005年,作为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的金志国就提出了关于加强食品安全立法的建议。2006、2007年、2008年金志国又先后三次建言加快食品安全立法,受到与会代表和立法机构的高度关注。
金志国认为,要彻底解决食品安全这一老百姓关注的老大难问题,需要从四个方面下手:一要立法;二要管理;三要规范;四要公开。
“四审”草案中出现了设立食品安全监管委员会、约束名人代言、优先民事赔偿等亮点,从中不难看到三鹿事件的影子。
在三鹿事件之后进行的网络调查中,“明星应当为其所代言的问题奶粉承担责任”的观点获得了半数以上网民的支持。不过,广告法对于问题广告的处罚对象仅限于广告主和经营者,要求代言人承担赔偿责任并无法律依据。